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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样本(doc 13页)

所属分类:
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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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样本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样本(doc 13页)内容简介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样本内容提要: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DD。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
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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