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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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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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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 10页)内容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提要: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
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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