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doc 19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doc 19页)内容简介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内容提要: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第三层的晒台归各自相邻住户使
用并负责出资维修保养,顶层复式楼内晒台由各复式楼业主使用并负责出资维修保养,其余部分由业主共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由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开发商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开发商所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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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第三层的晒台归各自相邻住户使
用并负责出资维修保养,顶层复式楼内晒台由各复式楼业主使用并负责出资维修保养,其余部分由业主共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由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开发商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开发商所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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