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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培训资料(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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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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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培训资料(DOC 3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有表及里,有浅入深地分析比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
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 基本条款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间的商业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但在学术研究方面,鲜有人充分的总结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充分的理解《合同法》和《公约》的精神实质,对当事人不仅有履行合同实体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虽然我国《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公约》的规定,许多地方达成了一致,但也存在着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外贸实践,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也大有裨益。 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试图分析和讨论二者在合同成立要件,合同主要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之间的不同,从而探讨如何使我国合同法全面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立法趋势。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概念与特征比较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而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确立涉外合同的标准是国籍主义,与《公约》的营业地主义有明显的差异,《合同法》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例外规定,所采用的是与《公约》相一致的标准,即营业地主义。同时,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概念及特征之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
2、标的物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不包括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因为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予以排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只是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确认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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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培训资料(DOC 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