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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护现状的思考(do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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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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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对劳动保护现状的思考(doc 15)内容简介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为了实现以上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和其它部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例如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等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以及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现象的不断产生,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大与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加快不可避免同时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随意处置劳动的法律关系导致劳动者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因此,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当前劳动保护的现状
(一)、劳动保护成效
1、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给予保护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出台了《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争议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要求。例如,《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的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动者该项基本原则保证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恢复体力和脑力,《劳动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通过严格限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在劳动保护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安装安全卫生设施,使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和劳动环境保持安全和卫生的状态。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方面,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它包括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权和控告权。《劳动法》第7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即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或处理途径。可以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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