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doc 18)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doc 18)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水措施,鼓励和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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