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doc 1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doc 10)内容简介
(2006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调控、就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管理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户籍不同等歧视劳动者就业。
劳动者应当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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