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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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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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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14)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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