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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doc 5页)

所属分类: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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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doc 5页)内容简介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内容提要: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陈向勇律师和赵淑州律师认为:涉案货物硫铁矿是海运危险货物,被列入了《散货规则》的附录A、B,定义为“仅在散装运输时会发生危险的物质”。《散货规则》是《国际危规》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该种货物的海上安全运输受《国际危规》规范的最好证明。硫铁矿具有易流态化的特性,虽然在装运时可能呈现干燥状况,但由于其高含水率使货物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容易使货物发生移动,造成船舶倾斜,对船舶安全运输具有极大危害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运精选矿粉和含水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托运人托运精选矿粉和含水产品,应向起运港、港监、承运船舶提供由装船口岸地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的下列文件:a.含水率:平均含水率、成流含水率;b.静止角;c.货物的物化性能;d.积载因素。被告根本没有安排对货物的可运含水率进行测试,也没有安排对货物实际含水率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供给承运人。
……

被告在租船合同中已经明确托运货物为最大含水率为12%的硫铁矿,货物实际的含水率并未超过12%,原告已尽告知义务。根据原告与三星会社签订的租船合同,原告在装货前8天已经知道所装货物为“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在装货4天前,原告书面通知船长。原告及“永安”轮船长均知道货物为最大含水率为12%的硫铁矿,而没有向托运人提出任何要求或疑问,更没有拒绝装运,应承担接受承运最大含水率为12%的硫铁矿的全部责任。相反,根据《散货规则》以及《暂行规定》的规定,原告作为承运人,在装运货物之前,应对货物是否适运进行简易试验。但原告未对货物进行简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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