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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败诉案(doc 6页)

所属分类: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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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败诉案(doc 6页)内容简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败诉案内容提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单是由平安保险公司盖章,并注明了签单公司地址为湛江霞山文明东24号,同时《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也是丰顺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因此,本案所涉货物保险单是由原告签发的;当本案所涉货物发生事故灭失后,也是由原告实施理赔的,因此,原告是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人,广州分公司不是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本院作出的驳回广州分公司对本案被告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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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本案是一宗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本案所涉货物保险单是由原告签发的,当本案所涉货物发生事故灭失后,也是由原告实施理赔的,因此,原告是本案所涉货物的保险人。原告已向被保险人丰顺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提出货损
……

被告作为本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其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沿海的货物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赔偿制度,除非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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