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车辆
第八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
(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
(四)挂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企业管理警示灯;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持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第九条 未挂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规定的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经民航公安机关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此种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第十条 使用特种车辆灯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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