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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doc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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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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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doc 51)内容简介

1  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
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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