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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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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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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13)内容简介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江湖整治工程以及海域、水域工程建设项目;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车站、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大型停车场(站)等建设项目;
  
  (四)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有毒物品贮存设施建设项目;
  
  (五)大中型饭店、宾馆、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六)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项目;
  
  (七)微波通讯、雷达、发射台、大型输变电站(所)等电讯工程建设项目;
  
  (八)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开发区、文化科技区、工业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九)矿藏、石油、天然气、地面水、地下水开采等资源开发项目;
  
  (十)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等废弃物处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批制度;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定点、设计、施工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拟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安排和工业布局、区域功能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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