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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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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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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doc 11页)内容简介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4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5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7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8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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