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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孙某房屋装璜合同结算纠纷案(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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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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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璜合同,结算,纠纷案
陶某与孙某房屋装璜合同结算纠纷案(doc 3页)内容简介
 陶某与孙某房屋装璜合同结算纠纷案内容简介: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自军给被上诉人孙先志装修房屋,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因工程结算方式发生纠纷。诉讼中,上诉人称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按实做实收的原则结算,但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亦表示否认。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工程材料款已全部由被上诉人孙先志支付,其他施工人员的工资亦全部付清,且被上诉人孙先志给上诉人陶自军支付了工资300元。故上诉人陶自军向被上诉人孙先志主张的仅是劳动报酬。由于被上诉人孙先志的房屋装修工程并非上诉人陶自军独自完成,故对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上诉人陶自军亦举不出充分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虽然在一审中提交了部分证人证言,但该部分证据均不能证实双方当事人口头协议的内容,故不足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孙先志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亦未予采信。因此,上诉人孙先志的第1、2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已支出7000多元是真实的”,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原审判决认定的该部分案件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陶自军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为由,驳回陶自军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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