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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胡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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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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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袁某与胡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5页)内容简介
袁某与胡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内容简介:
    原审认为:原告胡绍春将河沙石卖给被告马享林,原告向被告马享林出具领条,被告马享林在领条上签名“同意付”,由此证明原告与被告马享林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马享林未付清原告的沙石款,其行为违约。被告袁观权与被告马享林在签订建设合同时,由被告马享林带资建设,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被告袁观权现在仍无证据证明不欠被告马享林的工程款,故被告袁观权应在其拖欠被告马享林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享林辩称原告违反了口头协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李年坤在楚天大厦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马享林、袁观权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李年坤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马享林偿还原告胡绍春货款88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袁观权对被告马享林在其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年坤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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