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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评析(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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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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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合同案
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评析(doc 9页)内容简介
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评析内容提要: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由甲某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里公寓B座1604号房屋,房款总计952575元,房屋交付日期为1999年12月28日。付款方式为首付192575元,余款760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应付乙公司的952575元房款于2000年10月16日全部付清,乙公司亦出具了正式发票。双方另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甲某于2004年1月8日提前清偿了按揭贷款。
      2000年9月20日,甲某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甲某于2004年1月8日结清了个人购房贷款,并于同年4月15日向乙公司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但乙公司长期未能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致使甲某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现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由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2001年8月24日,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发证事务所向某区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证明,证明乙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2号楼房屋具备产权登记发证条件,已在该所登记备案。此后,乙公司为涉诉房屋所在楼宇内的部分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又查,乙公司于2003年9月向该公寓业主发放了通告,该通告载明,乙公司于2003年底前协助公寓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同时要求办理产权手续的业主交纳契税、维修基金,并需准备个人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资料。再查,乙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始取得了诉争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某区某里1号楼、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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