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doc 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doc 8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三章 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放射性废物的收运
第五章 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收费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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