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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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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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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doc 34页)内容简介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五、起诉与受理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执行第八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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