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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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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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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7页)内容简介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容简介: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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