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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讨(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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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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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等原则,原则探讨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讨(doc 9页)内容简介

一、平等的概念与公法内涵
二、平等的分类
三、平等的认定标准
四、平等原则的适用
五、结语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2]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2]。与古希腊时期的平等观主要集中于批判奴隶制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腊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观发展为要求公民于国家权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则标志着平等思想已从政治的主张落实为法律,强调公民对国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参与及特权的禁止。在当代,平等观主要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亦即主张基于基本人权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别的平等。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干预问题。
一、平等的概念与公法内涵
平等,被称为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戈尔地雅斯难1。”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后,许多圣贤先哲留下无数真知灼见。然而确如萨托利一再所说:“平等问题的复杂性——我把它称为迷宫。”[4]以至于时至今日,人类仍一直被这一问题所深深困扰。
不平等的起因,正如卢梭说剖析的,可分为两类:“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比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叫别人服从他们。并且卢梭还明确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他提出了人人生平等,财产应尽可能地平等分配,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政治权利平等的要求。”[5]同时卢梭指出,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国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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