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修改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doc 77页)
水利部修改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doc 77页)内容简介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
四、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五、运行管理
六、附件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八、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其涉及的有关事项需要采取其他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的,另行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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