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doc 7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doc 7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三章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 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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