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法律法规 >> 资料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DOC 10页)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
文件大小:
47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DOC 10页)内容简介
(1)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股份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
予以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的,应当做出公告;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
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
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
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1)收购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
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
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2)目标公司的公告义务
(2)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的,
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
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
上市公司收购律师实务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DOC 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