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doc 5页)
某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doc 5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 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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