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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例(PDF 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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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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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例
印花税条例(PDF 69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日本房屋登录所”(Japanese House Registration Office) 指日本占领香港期间用以备存房屋及建筑物的
登记册或纪录及有关文件的办事处;
“文书”(instrument) 包括一切书面文件;
“不记名文书”(bearer instrument) 指任何藉交付即可将证券转让的给予持文书人的文书,但不包括与
由非以港币为单位的借款所构成的证券有关的文书,但借款中可以港币偿还或可由任何人选择
以港币偿还的部分,则属例外; (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
“止赎令”(foreclosure order) 指一切止赎的命令或判令,或指具有止赎令效力的命令或判令;
“可予征收”、“征收”(chargeable) 指根据本条例可予征收;
“加盖印花”、“加盖”(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
(a) 指藉本条例所指的印花在该份文书上加盖印花;或
(b) 在署长已根据第IIA部就该份文书发出的印花证明书没有根据该部被注销的范围内,指该证
明书的发出; (由2003年第21号第2条代替)
“加盖印花期限”(time for stamping) 就一份文书而言,具有第4(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加盖适当印花”(duly 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指就该份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根据本条例加
盖适当印花;
“印花”(stamp) 指以下任何一项─
(a) 黏贴印花;
(b) 任何具有下述用途的印花(黏贴印花除外)︰用作或意图用作表明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印花税
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罚款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裁定费已经缴
付,或表明某份文书已予提交以供裁定或无须就某份文书征收印花税或某份文书已加盖适
当印花; (由2000年第5号第2条修订)
(c) 用(b)段所提述的印花作出的标记或标示;
(d) 与根据第5A条订立的协议有关的成交单据之上的印记,用以表示该成交单据可予征收的印
花税款额,连同根据第5(2A)(b)条在该成交单据上作出的印记; (由1991年第85号第2条增
第 117 章 -  《印花税条例》 2
补。由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1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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