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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操作规程(DOC 30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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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免、抵、退”税操作规程(DOC 30页)内容简介

目    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规定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附 录

 

 

内容摘要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
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997年1月1日,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地区仍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了“先征后退”的办法。随着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逐步到位,“金税工程”的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适应我国加入WTO和防范骗税的要求,国家针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暴露出的问题,决定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并在认真总结过去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恢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简介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其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采取“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税收购”三种办法。
(一)“先征后退”办法
“先征后退”作为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计算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狭义的“先征后退”仅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一种出口退税办法。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征税,然后,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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