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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doc 10页)

所属分类:
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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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善意取得
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doc 10页)内容简介
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内容提要:
案例:甲、乙二人分别出资人民币600万元、200万元于2003年2月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800万元。2003年8月,甲、乙分别将自己股权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丙,丙占有公司股权55%,公司股东变更为甲、乙、丙三人,股权分别为甲占25%、乙占20%,丙占55%,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和公司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2005年10月,丙将自己股权分别转让给甲30%和丁25%,丙将自己股权分别转让给甲10%,转让给丁10%,公司股权再次变更为甲占65%,丁35%。2007年5月,甲在征得丁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股权转让给戊30%,公司股权变更为甲占35%,丁占35%,戊占30%。以上变更均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3月,张某以丙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起诉丙和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丙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确认其为A公司的股东。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丙原为中国人,10年前加入外国国籍,属于外籍华人,其受让A公司股权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报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法院最终判决,丙受让股权时的身份系外国自然人,其资金的注入使A公司的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该合营企业的设立必须报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但A公司并未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故丙与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其并未取得A公司股东资格。进而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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