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方式(doc 6)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方式(doc 6)内容简介
一、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二、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三、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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