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手续程序(doc 2)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手续程序(doc 2)内容简介
一、税务登记的时间、对象、内容
二、税务登记证的制定和发放
1.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它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按照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交有关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凡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等),发给税务登记证。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一般不发给税务登记证。如确需发证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自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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