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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9)

所属分类: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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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使用,使用管理,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9)内容简介

一、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五、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六、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
七条 业委会开户后
八、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
九、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
十、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
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
十二、经业主大会授权
十三、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
十四、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
十五、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
十六、业主大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十七、业委会成立前
十八、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
十九、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
二十、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
二十一、业主大会、业委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
二十二、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三、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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