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ppt 93页)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风险防范目录: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二、银行贷款业务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 银行的贷款业务可分为:
(一)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1、自营贷款
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
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
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根据以上贷款双方当事人确立的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3、长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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