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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通知(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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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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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通知(doc 16页)内容简介
农村小额贷款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通知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八章  变更、清算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附则

   

农村小额贷款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通知内容提要:
    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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