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PPT 43)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PPT 43)内容简介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1.规范纳税担保行为
2.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3.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界定纳税担保和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
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
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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