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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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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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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doc9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缴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缴纳农业税。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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