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课件(ppt 217页)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例1:某分公司于2001年6月成立(假设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成立后一直没有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是由其总公司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2003年5月国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开业时已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独立核算的条件,按照《细则》的规定应该独立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于是要求该公司补交自2001年度以来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款,并做相应处罚。
例2:A集团公司在B地设立一个非法人销售机构C销售处,在B地负责所在区域的产品销售, C销售处设立后,为了便于货款回收在当地银行开设了账户,在财务上设立了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等有关账簿,并按月向A集团公司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C销售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应如何认定?
C销售处虽不是法人单位,单其完全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标准,应此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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