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 南 (doc 46)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 南 (doc 46)内容简介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对租赁进行分类
一项租赁应否认定为融资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由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确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同一项租赁所划归的类型应当一致。即如果承租人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原则上出租人一般也应将其划归为融资租赁,而不应划归为经营租赁,从而避免同一项资产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作不同的认定。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租赁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的确定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着重要影响。确定租赁开始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作为确定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二是作为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租赁开始日应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加以确定。
(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正确核算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
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按本准则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租赁业务对专门从事租赁的企业而言,属主营业务;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可能是特殊业务。本准则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方面,对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企业应当在对租赁进行恰当分类的基础上,正确地把握适用条款。
(四)企业应当设置和运用适当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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