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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规定(doc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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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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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规定(doc 39页)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 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 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 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 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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