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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营业税对照表及差异分析(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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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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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对照表,分析
新旧营业税对照表及差异分析(doc 13页)内容简介
新旧营业税对照表及差异分析内容简介:
原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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