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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概述(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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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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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概述(DOC 47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
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
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
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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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概述(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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