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17)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17)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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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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