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费按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做法研究(doc 5页)
销售业务费按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做法研究(doc 5页)内容简介
销售业务费按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做法研究目录:
一、对销售业务费按一定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规定
二、对销售业务费按一定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三、对销售业务费按一定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业务费按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做法研究内容简介:
首先,对销售业务费按一定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规定。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中没有销售业务费这一项。因此对销售业务费按一定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笔者不认为对销售业务费按一定比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务执法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因为销售业务费作为推销企业产品的一项费用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从财务制度还是从税收法律法规角度看,都是应当允许列支的项目。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没有对此作出较模糊的规定而让税务执法机关去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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