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34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34内容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站、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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