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思考(doc 5页)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思考(doc 5页)内容简介
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现实主义
二、地方立法的定位
三、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
四、地方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自1979年制定新的地方组织法首次确认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后,我国地方立法制定机关的范围逐步扩大,数量剧增。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地方立法在主体、内容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对于地方立法的外延,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分歧之处在于地方立法是否仅限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情况,我国地方立法呈现出“两类三区”的复杂情况。川(14)所谓。两类”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两类性质的立法。所谓“三区”是指普通行政区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21(叨,)《立法法》并未使用地方立法一词,其第四章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做了规定。限子篇幅,本文所称地方立法仅指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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