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DOC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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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DOC 52页)内容简介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
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
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
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
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
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
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
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
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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