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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实施细则(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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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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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实施细则(DOC 47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结算工作,提高合同承办效率和供应保障能力,细化《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合同结算三方面工作,包括合同文本生成、合同审核及生效、物资供应计划编制、生产与发运、交付与验收、合同变更与解除、资金预算与支付、合同索赔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
(一)物资需求计划:由物资需求部门提出,包含所需物资名称、需求时间、需求地点等信息;
(二)物资供应计划:根据需求单位/部门物资需求计划、合同订单信息和供应商实际生产情况协商确定的供货计划,包含所交货物资名称、计划交货数量、确定交货期等信息;
(三)重点物资:指生产周期较长、影响工程投运的关键物资,一般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铁塔等设备材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承办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公司直属单位、参股、控股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省公司出资采购的物资合同,根据授权范围,由省物资公司负责合同文本的生成和订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见附件1)。
第六条 合同文本应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依据中标结果起草合同,并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经法系统”)中流转会签。
第七条 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一)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或纪要;
(二)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
(三) 中标通知书或签订通知书;
(四) 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招标文件规定并经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确认的合同商务和技术条款为准。
第九条 合同签订工作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时限,则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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