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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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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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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doc 10页)内容简介
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开发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耕地开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分成部份;
(三)土地闲置费;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
(五)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
(六)按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
前款所列的(一)、(二)项费用,不包括按规定提留的2%业务费。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结合本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缴补挂钩、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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