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 给某外资上市公司做的内控循环
一、 作業程序:
1. 製制預算時,應參考過去營業狀況,競爭情形,外在環境變化及未來發展等,決定次年度經營計劃及預算編製。
2. 財會單位應依會議之決議,排定預算編製流程、提供各單位填寫之表格、編列預算之共同費用設定基準及完成規劃前提說明書,將上列資料分發給各單位。
3. 各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報預算之相關資料予財會單位彙總,並據以編製預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後,送交權責單位審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由總經理室公佈實施。
4. 各單位定期將預算與實際金額作比較分析並說明差異原因,定期於經營會議中由財務單位彙集提出,共同研擬對策,以求有效控制預算。
二、 控制重點:
1. 財會單位是否將參考資料及相關表單分發給各單位參考。
2. 預算與實際金額之差異,是否定期分析原因,以求有效控制預算。
三、 依據資料:
1. 預算管理辦法
一、 作業程序:
1. 本公司會計單位負責記錄及表達股本在當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作業保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存。
2. 股本以奉准登記之數額為準,其未發行股份應於股本項下列減之。
3.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4.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以稅前盈餘扣除一切應納稅捐後之餘額提列10%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5. 特別盈餘公積之動用情形,依董事會及股東會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別盈餘公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則應予轉銷。
6. 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規定,應轉入〝資本公積〞科目計有下列各項:
6.1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6.2 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6.3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6.4 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
6.5 受領贈與之所得。
7.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依法令規定僅得供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之用,其使用限制如下:
7.1 使用於彌補虧損時,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公司法239)。
7.2 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時,則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公司法241)。
7.3 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10%,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10%(證交法實施細則8)。
8. 年度盈餘,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
二、 控制重點:
1. 股東權益項目內容是否完整歸屬。
2. 現金增資或盈餘分派是否依法定規定作業程序辦理。
3. 屬資本公積的項目是否正確列計。
4. 各項公積提存是否正確。
5. 資產重估增值之計算公式,是否與固定資產重估價辦法、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暨財稅機構核准標準相符。
6. 獎勵減免稅捐項目與 稅捐核定虧損可互抵數, 是否已充分使用並符合規定。
7. 年度盈餘分派,是否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之。
三、 依據資料:
1. 公司法
2. 證券交易法
3.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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