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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计算机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制度(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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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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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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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计算机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制度(doc 7页)内容简介
厂房计算机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防范对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电能量计量系统、工业电视系统、微机防误装置等。
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联。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五条  电力监控系统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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