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doc6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doc6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 "环保审批")。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
..............................
..............................
用户登陆
制度建设热门资料
制度建设相关下载